儿童失踪多久可以报警?
这个案件应该从两个层面看,一个是刑事层面,另一个是行政层面 在公安系统内部,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时效是这样的: 也就是说,报案晚了两年就超过了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能立案;而报告失踪满四年,就算公安机关立案,也只能立案确定被害人死亡的事实,而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例外——对于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因为这种行为具有持续状态,所以追诉时效不会受到案件受理以后继续时间的影响,只要罪名成立,无论多长时间都应当立案追究。
回到这个问题,如果是在上述情况下的“儿童失踪”,那么任何时间报警都可以,因为立案侦查和案件受理期间都属于对犯罪行为追查的过程。但是,一般我们讨论“儿童失踪”的案件,更常见的情况还是像下面这样的: 因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疏忽,导致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或者走失,这种情况下,孩子其实并没有处于被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除非出现新的证据显示行为人实施了强奸、猥亵等罪行。
此时,我们就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以及监护人管理不善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订立合同,但是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无论是八岁以下的幼童,还是十二岁的青少年,身体发育、智力状况都存在着很大差异,我们不能以成年人标准的客观性要求这些未成年人,也不能以一般未成年人人权义务的一般性标准来约束他们。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除可归责于侵权人的原因外,其个人也有义务赔偿。无论是否超过24小时,家长都应及时报案,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寻找,避免日后产生难以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