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能改姓吗?
一般而言,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随一方当事人生活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除提交《关于门楼牌号编制、变更及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审批办事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由其生父母或养父母(该未成年人为收养关系的)提出申请。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应由生父或生母出具变更其姓名的申请,并提供另一方亡故的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继父或继母出具书面同意书、派出所调查报告或《关于变更XXX的姓名报告》。
2、父母一方查找不到的,可凭《派出所调查报告》或《关于变更XXX的姓名报告》和居(村)委会出具的另一方查找不到的证明办理。离婚双方当事人或变更人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也可提供变更人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协议。
3、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争夺抚养权,且协商一方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未果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对于抚养权的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变更人亲生父母协商一致的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