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多克试管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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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7日《太阳报》报道,62岁的媒介大亨默多克,为了延续香火,竟然通过英国胚胎学家乔斯林·查格德博士,使用最先进的试管婴儿技术,促成其妻子的一个卵子与3个精子结合,孕育3个新生儿。这篇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老来得子”是人生一大乐事。传宗接代的强烈愿望可以说是人之常情,那么,默多克此举有没有违伦理道德,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可责难或制裁他呢?

根据英国现行法律,默多克“老来得子”不违法。虽然,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法》规定,禁止以人类胚胎用于商业行为,然而该法又规定,夫妻有权自主决定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于是,默多克有权利要求英国顶级的生殖医学专家,使用最先进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帮助他完成延续香火的夙愿。至于该技术是否违法并无证据证明,所以禁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也只是纸上谈兵罢了。

至于道德层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在世界上可以说是普遍存在,而各国对其使用的限制主要是伦理层面上的。现代文明社会应当允许以治疗为目的的医学干预来挽救垂危的生命,而不能以宗教或伦理观念来全盘否定现代医学的一个分支对人类疾病的治疗价值。

当然,反对者还会以社会普遍价值观来判断默多克的行为,即:富人不应当享有特殊的治疗或服务,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服务于社会上绝大多数需要帮助的夫妇,而非默多克那样的媒介大亨。毫无疑问,这种价值观无疑具有其合理性,然而,这种价值观与当今社会实际情况并不符合,而且,以此价值观来指责默多克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没有纳入社会的医保范围,是一种完全自费的项目,其价格十分昂贵,一般老百姓是根本承受不起的。

当然,更主要的是以生殖为目的而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违法的。虽然英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以治疗为目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然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治疗,而并不是为了“生”。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为了治疗不孕不育症,而不是为了满足结婚后的夫妻俩要孩子的愿望。

从法律层次上看,默多克的行为并没有违法。然而,从社会良俗角度看,默多克虽然是在治疗不孕不育症,然而,其本质上是为了生子,于是,这便超出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范畴,虽然这种超越非主观故意,但仍有可能引起社会的非议和指责。

要控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首要的是加强法律约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该列人基本医疗范畴,其治疗费用应该由政府负担。不这样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但不能治疗人类的“不孕不育”,还会孕育另一个新的“灾难”——道德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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