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几个月后可以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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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早孕流产的休假时间没有具体规定;职工劳动保险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只是原则性地提出“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照顾”,而对休息假期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女性职工妊娠以后,只要胎儿正常发育,没有任何疾病的情况,是不可以请假或辞职的,除非得到用人单位的特别批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于孕期女职工来说,如果感觉疲劳不适,可以适当延长上下班时间,但不要长时间工作,注意劳逸结合。 对于孕期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的女性来说,也可以请病假休息,但应该由医院就诊并开具证明。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妊娠期间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请假为由要求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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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是需要连续请的,首先请假,递交申请后,等待单位的批文,获准后,开始休假。产假的期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90天产假中包括星期六、星期天,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晚婚规定的女职工,除产假90天外,根据《山西省晋城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享受晚育假30天,其中包括产假后的奖励假15天。晚育假同样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产假或晚育假期间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享受产假42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享受产假15天,其中包括产假前的休息时间。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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