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节多少画?
“六一”国际儿童节(International Children's Day),又称儿童节、世界儿童日,是1949年11月在国际社会上确定的,每年的6月1日为庆祝儿童节的国际节日。 关于儿童的定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指出: “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中国儿童节的历史可追溯到1931年。 当时,上海一些爱国知识分子发起成立“沪西儿童玩具协会”。 1937年抗战爆发后,这个组织被改名为上海市救婴会,并创办了刊物《儿童生活资料》。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纪念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1946年12月,上海民主妇女联合会等团体联合举办“孤儿艺专”,开办了由20个班级组成的“孤儿学校”,对失学儿童进行教育。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规定每年6月1为孩子们的节日;1950年6月1日,全国举行首次庆祝大会。 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但是党和政府仍然非常关注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问题,提出了“儿童工作应一切围绕着促进健康、提高智力水平的总目标”[1]。 对患有严重生理缺陷的婴儿,实行免费医疗,供给药品和食品;对贫病交迫的儿童实行救济,并对孤儿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在教育方面,国家普及义务教育,对儿童进行全面培养。同时,还非常重视对儿童的意识形态教育。 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的指示》,要求各地在中小学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把这一内容列入教学计划。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这一段儿童工作的实践经验遭到破坏而无法继续推进。但党没有放弃对儿童的关注和责任,在艰难困苦的环境中致力于保障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 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攀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升。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我国开始大力推行社会发展战略,倡导社会公平,致力于消除贫困,改善环境,维护健康,保障民生,儿童的发展也进入了历史最好时期——从“基本保障”走向“全面发展”。
21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事业,提出把发展儿童事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明确赋予了儿童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人权。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儿童的四大权利,标志着我国的儿童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