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是什么?
1 概念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定义尚未统一,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义。有学者把未成年人定义为“年龄小于18周岁的公民”[1];有学者认为,未成年是指未满法定成年年龄(18周岁)但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上述两种观点实际上都强调了未成年人的“年龄”属性。但也有学者认为,不能仅以年龄作为判断未成年人与社会成员相区别的标签,还应结合未成年人的“身份”进行考察[3]。
本文认同第三种意见,将未成年人定义为: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因素,无法充分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以及不能有效干预他人对自己的各种行为的公民。 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儿童(child)。虽然中文翻译为“儿”和“童”,但在英文原著中通常无此区分。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被定义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儿童与未成年人是同一范畴的概念,一般没有严格区分,只是在特定的语境下才有所区分。
在上述概念基础上,可以给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minor’s social protection)的定义。即,为了预防未成年人面临的各种危险和损害,由政府主导采取相应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保障的制度总和。
需要指出的是,本定义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的主导作用;二是制度的建设。因为制度的缺失往往会使得有益的政策和建议沦为空谈。同时,鉴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强化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因此加强基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尤为重要。
2 主要内容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对于保障青少年全面健康地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司法实践,我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家庭保护 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形成和成长起着重要作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教育教养不仅关系到其目前的成长,而且对其一生都有重要的影响。重视家庭教育,加强家庭保护迫在眉睫。 首先,家长要树立良好的榜样。家长尤其是父亲对孩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父母的言行会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如果父母自己沉溺于吸烟、喝酒、赌博甚至吸毒,那么孩子模仿后果严重。其次,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至关重要。融洽的家庭气氛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而离异或矛盾多的家庭容易导致孩子的心理问题。最后,注意孩子的心理健康。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家里几个大人围着转了半圈,很容易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尊重他人的性格。另外,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孩子喜欢上网,这对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都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家长们必须高度重视。
(二)学校保护 学校是学生成长的摇篮,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培养道德和创新意识的重要场所。因而,加强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十分重要。
第一,严格日常管理,防范学生犯罪。学校要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对问题青少年的教育辅导,防患于未然。第二,注重思想建设,完善保护机制。通过学校德育工作,引导青少年学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三,深化教学改革,优化教育方式。要根据青少年学生的特点,改进教学方法,发挥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教育质量。
(三)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的未来。全社会都应该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
第一,要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共识。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关法律法规,又要挖掘和宣传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第二,要健全机构设置,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足够力量的工作人员。同时,要明确相关职责,确保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到实处。 第三,要发挥社会力量,拓宽渠道解决维权难题。例如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优势,吸纳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群众代表参政议政,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又如,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成立由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代表、青少年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解决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