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病可以请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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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科室有一个大爷,脑溢血住院,病人本身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等,身体虚弱,入院第二天就意识不清了,经过抢救慢慢好转,但是成了植物人,医院下了两次病危通知,后来奇迹般的没死!在医院躺了三个月,最终回家!回家后,他儿子每天用轮椅推着他到广场晒太阳 ,偶尔能自己吃些东西,睡眠也不好,经常半夜吵着要回去!就这样过了半年,突然有一天,他能说话了,而且和自己家人有说有笑,仿佛就变了一个人似的。

我问他怎么好起来的,他说他也不知道,就是有一天早晨突然就好了!真的是不可思议。 还有一次,一个老太太来问情况,刚走到门口,突然晕倒在我们诊室,当时我们几个都在忙,只有大爷在倒水喝,见到此景,立即跑过去将她抱起来放在椅子上,然后掐她的人中,几分钟后醒了过来,说她低血糖,让她别走了赶紧回家,老太太说谢谢,然后就离开了。

我们都很奇怪,就问大爷是怎么知道老太太是低血糖的,他说他也不知道,就是觉得她是低血糖,需要糖水。。。 后来我了解到一个事情,有一次值班,来了两个病人,都是昏迷状态,旁边有家属痛哭流涕。我问怎么回事,家属说都五天了,还没醒来,医生你们一定要救救他啊!我当时很纳闷,这是什么病这么厉害,五天时间都醒不过来?于是我去叫大夫,刚到门口,听到里面的家属正在和大夫说:“我已经请了假,明天再来接他出院……” 我瞬间明白,这个大爷又“救”了一个人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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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职工因伤、病因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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